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权威丨朱俊丨李珣丨李云洲丨李路路
引言
此刻,正是寒冬。
注定无法定义的年,春天与初夏无奈为疫情留白,而后者又在此时此刻,以最肆意的方式铺陈开去。阵痛,如你所见。
俄乌战争延绵三百天,大国博弈逐渐进入白热,科技封锁、贸易制裁和数安监管不断升级。逆全球化,大势依然。
金融科技领域,“整改”与“合规”依然是绝对主线,但伴随着二十大的胜利召开,“服务新市民”、“输血小微”、“助力双碳”等新思路的引入,也仍然持续性地为行业注入活力。危中有机,我们始终相信,并满怀乐观。
相较过往难有尽头的守望,此刻我们所经历的一切转变与苦痛都必然有其意义。在即将与我们作别之际,我们希望和您一起聊聊金融科技过去的这一年。希望冬夜过后,就是晨露与光芒。
如果说年是金融监管的“个保年”,那么年则称得上是金融监管的“消保年”。在这一年中,监管将金融消保工作置于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从完善立法、加强整改、压降投诉等各个方面强化金融消保监管。对于金融科技行业而言,消保问题更是首当其冲,早在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约谈13家网络平台企业时,“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即成为金融管理部门提出的七大突出问题之一,随着年金融消保工作的全面推进与落实,整个行业特别是头部网络平台企业都面临着切实、持续的监管压力。
在本篇中,我们将与您一起聊聊监管、聊聊市场、聊聊未来,一同回顾年的金融消保“年度大考”。
一、看监管
(一)全年:银保监会金融消保监管框架完善构建,年初立法计划已有阶段性成果
01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于年末正式落地
年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直至年末,《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于年12月30日正式落地。该办法与《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等既有金融消保规则相衔接,共同构建起银保监会体系的金融消保监管框架。从内容上,该办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以专章形式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的各项消保工作机制,包括消保审查、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可回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机构管控、投诉处理、纠纷化解、内部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保护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作为直面金融消保具体规范的系统性规定,在落地后预计可以起到类似人行条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关键作用,也将成为银保监会消保执法的新抓手。
02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出台,距正式落地仍有距离
相较证监会体系下早已施行多年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体系下尚无统一、系统的适当性管理规则,根据银保监会消保局官员于年3月份的讲话以及银保监会立法计划,今年内银保监会原计划出台《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但实际连征求意见稿都尚未出台,可以预见该办法距正式落地仍有距离。推测该办法制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技术难点在于,银保监会监管下的金融产品实际差异颇大,如何就银行理财产品、存款产品(存款产品是否适用适当性管理要求尚存疑问)、贷款产品和保险产品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监管规则,需要着重考虑。
(二)全年:强化投诉处理、化解消费纠纷成为重点监管要求
强化投诉处理、化解消费纠纷是金融消保监管执法的重点抓手,也是年监管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