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解析版)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后附),自年5月25日起施行。《办法》的规范主要集中在: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同时,《办法》还对直播营销平台相关安全评估、备案许可、技术保障、平台规则、身份认证和动态核验、高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识别处置、新技术和跳转服务风险防范、构成商业广告的付费导流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下文是笔者学习后,认为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01
直播营销平台
定义:第2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责任(事前预防、事中警示、事后惩处):
事前预防:直播营销平台设立前就要备案,此外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有可能需要取得行*许可。平台需要提前对直播间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防范措施;建立风险识别模型,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事中警示:直播营销平台需要对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对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定直播等措施;加强事中信息安全管理,对直播间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