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互联网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互联网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并发布了十大互联网典型案例。
案例1:陈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沪03刑初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年7月至年3月,陈某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在国内招募多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其他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等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期间,陈某收到“野草”提供的运营费用共计余万元,陈某个人获利约50万元,伙同人员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等八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2: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浙民初81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发表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Factom区块链中形成区块证据链存证,以此向法院请求判令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认定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了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
案例3: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鲁民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经营阅读网站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涉案网络页面的真实性可以确认。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侵害了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案例4:常某诉许某、第三人马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京民初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年9月11日,许某通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