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他人介绍,了解了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的经营模式。
该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即每名新加入“会员”可在“善心汇”网上系统注册一个账号,并以元价格购买“善种子”激活账户,后其可在系统平台的静态、动态提成模式中获利。在静态模式中,激活账户需向平台内的其他“会员”进行“布施”(打款),根据“布施”金额的多少,平台会自动将会员的“布施”匹配给其他会员,“布施”的人可接受其他人的“感恩回报”,在15天至60天之内,就能获得本金5%-50%不等的收益。同时在动态模式中,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以拿到第一层下线“布施”金额的6%、第三层4%、第五层2%的提成,所获提成的50%可以提现,另外50%在平台内存为虚拟货币“善金币”,可在善心汇公司设立的“慧商品商城”消费。除了通过上述两种模式之外,“会员”还可以通过向公司批量购买“善种子”、发展一定规模的“下线”等方式晋升为“功德主”“服务中心高级会员”,以四五折至八折价格在平台购买“善种子”“善心币”,再以原价或相应折扣价售卖给下线“会员”,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王某在善心汇公司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口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