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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0 23:04:00

信息源于: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本案中,裁决作出后,履行期限之前,申请人即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及时全额支付了裁决金额。申请人仍然要求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该裁决,并认为裁决履行完毕并非不予执行的理由。澳大利亚法院认为诉因已经消除,且申请人的申请意在规避双方的保密性约定,故不予支持。

年11月12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就EBJ21vEBO21[]FCA案做出判决,驳回申请人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原因是被申请人已经及时全额支付仲裁裁决下义务,并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具有不当企图,即将双方争议引入法院程序的司法公开领域来规避双方关于保密性的约定,因此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案情

本案申请人是关联网络营销公司,其中一家在外国注册,另一家在澳大利亚注册。申请人负责开发、制造和分销某些产品,并通过联营公司的网络向客户推广。被申请人于年通过协议作为独立合伙人加入申请人。协议中"仲裁和管辖法律"条款约定由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通过澳大利亚国际商业仲裁中心(ACICA)管理的保密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在澳大利亚悉尼市举行;未经双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当事人和仲裁员均不得披露任何仲裁的存在、内容或结果。年1月24日,被申请人终止了与申请人的协议。同一天,申请人的律师致函被申请人,指出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各种保密和限制义务。被申请人显然已经改变了忠诚度,正在与一家竞争对手合作。函件指出被申请人对多个独立合伙人做出了关于申请人产品的虚假陈述,违反了合同义务,并应对合同干扰的侵权行为负责。年2月12日,竞争对手的律师回复了申请人的信件,要求提供进一步的细节和详细信息。然而,申请人没有回复,而是在外国法院对被申请人和竞争对手提起诉讼。该诉讼程序没有送达给被申请人,也从未送达过,但却在申请人的网站上公布,申请人以这种方式向大众公开了该争议。原诉程序对被申请人的指控很详细,也很情绪化。其后,该外国程序在12个月后因未能起诉索赔而"失效"了。双方的律师之间就申请人的主张和外国法院程序进一步通信往来。在年2月21日的一封信中,被申请人指出,协议包含仲裁条款规定争议必须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申请人于年5月14日向每个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开始了两个仲裁程序。此后不久,这些仲裁程序被合并。年4月21日,在仲裁开始近一年后,双方进行了调解,纠纷得到解决,并记录在双方同日的保密和解协议中。保密的和解协议是为了避免进一步的诉讼费用和不便而达成的,并且没有承认任何责任。和解协议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同意仲裁员发出的特定命令,包括在裁决日期的30天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特定的澳元金额;双方相互免除了与仲裁程序中的事实或情况有关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费用和要求;双方同意协议的条款是"严格保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披露或允许披露,除非......为了执行本协议";以及该协议可以在任何法庭上作为任何一方开始或将要开始的不符合或违反该协议的任何行动、诉讼、索赔、诉讼理由或程序的抗辩。被申请人的律师在第二天的信件告知了申请人协议的保密性对被申请人的重要性,并提供年ACICA仲裁规则第22.2条的副本。该规则规定了裁决的保密性及其有限例外。相关的例外情况包括:向任何主管法院提出申请;以及向任何国家的法院提出申请以执行该裁决。据此,年5月5日,仲裁员依据保密和解协议作出裁决,内容如下:

1.本裁决是根据《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0条和第31条和年ACICA仲裁规则第40.1条达成的和解协议所作出的最终裁决。

2.根据规则第38.2条,本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被告应向索赔人支付[金额]美元。

4.上述第3号命令中提到的付款应在本裁决日期后30天内支付。

5.各被告对上述第3号命令下的付款负有共同和单独的责任。

6.仲裁费用将由争议各方平均分摊。

7.ACICA持有的任何费用押金,如果返还给当事方,应平均分配给争议当事方。

8.否则,每一方都要承担自己的法律费用。

9.仲裁程序终止。

10.本裁决于年5月5日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悉尼市作出,悉尼是仲裁地。

该裁决于年5月5日作出。同一天,也就是裁决书付款到期前一个月,申请人申请执行该裁决。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中间申请,要求下达禁止和不公布令,以保护其身份和有关该纠纷的其他信息。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全额支付了该裁决项下的欠款。

申请人主张全额支付裁决并不构成不予执行的例外情况。被申请人则主张如果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则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并主张由于其已经全额支付了款项并履行了所有义务,因此不存在作出执行命令的正当性。并认为如果同时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就不应承认裁决,(a)对仲裁裁决真实性、有效性或法律效力没有异议;以及(b)所欠金钱义务已完全履行。

澳大利亚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就对仲裁协议的各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被承认的目的不仅包括执行,还包括在程序中以不涉及强制执行的方式依赖该裁决,例如为以前的追讨提供依据,或引起既判力或禁止反言的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有有一项裁决,而该裁决应被承认。法院认为:对裁决作出判决就是执行裁决,已经支付的裁决没有必要执行。简而言之,本案仲裁裁决产生了一个独立于各方在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诉因,该纠纷是由各方共同提交给仲裁员来决定的。该诉因表现在金钱裁决中,即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一笔钱。被告对这一诉因的辩护是,钱已经支付了;诉因已经消灭了。这是对诉因的完全抗辩,因此也是对执行裁决的抗辩。

关于保密性,仲裁的优点之一是争端解决过程的保密性。“保密的仲裁对希望不被公开曝光的当事人有吸引力,或者希望通过排除可能因其争端被公开曝光而产生的干扰或压力来保持彼此之间正在进行的商业关系”。年2月21日,双方达成保密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双方同意年ACICA仲裁规则中的保密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并不享受仲裁保密性。被申请人指出,申请人的申请并没有明显的目的,只是对程序的滥用。法院指出了公共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虽然司法公开具有强烈的公共利益,但同样重要的是,当事人应当可以相信先前的保密协议不会轻易被破坏。"司法正义"高度重视程序不被用于实质性的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法院据此发出了禁止令,以保护机密性。

本案启示

澳大利亚法院秉承支持仲裁与仲裁友好型司法政策,但与此同时,也注重对程序正义的保护。例如在BeijingVentureCapitalFund(LimitedPartnership)vLiu[]FCA案中,法院就以未适当通知以及违反自然公正和公共政策为由,对中国某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本案案情独特,但法院基于裁决已履行完毕,且申请人申请意在通过司法公开而规避双方的保密义务,因而拒绝判决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作者简介: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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