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制科
今天再来学习典型案例吧!
01
积极引导、维护权益,杜绝“以罚代管”
案情介绍:
闵行区在对辖区内一家位于地下一层的某连锁健身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见有顾客正在游泳。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经营游泳馆项目,遂于年1月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思索: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该游泳馆硬件设施、日常维护以及卫生管理水平均基本符合游泳场馆卫生标准和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要求,仅因地下无自然采光一项无法整改的指标不符合要求,导致该场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一度停滞。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没有采取“一罚了之”的处置方式,而是及时汇总上报,组织专家召开研讨会,形成指导意见,使该公司最终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同时形成地下游泳场馆卫生许可的模式和标准,为全市提供借鉴。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闵行区卫生行政部门积极探索、寻求创新、打破壁垒,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
02
发挥执法记录仪威力,控烟执法又添利器
案情介绍:
年4月4日,嘉定区接社会举报称某农贸市场存在室内吸烟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见一名购买水产的男顾客正在吸烟,未见市场管理人员或摊位经营户予以劝阻,执法人员通过移动执法记录仪对吸烟过程进行了跟踪取证,并据此对该市场管理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思索:
由于农贸市场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群众缺乏对此场所禁烟的意识,管理单位采取的措施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农贸市场人员进出频繁,发现吸烟者也存在不小的难度,加上控烟志愿者对控烟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还不能彻底消除吸烟现象,是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薄弱环节。同时,在人群聚居场所吸烟是一个动态行为,对整个吸烟过程的全程无间断的取证较为困难,很容易遗漏劝阻吸烟的瞬间,本案中执法人员应用执法记录仪跟踪拍摄,无间断的记录了吸烟过程,固定了证据,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借鉴意义。
03
某医院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受处罚
案情介绍:
年4月,金山区对辖区内某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监督检查,发现其中一份病史中3张《临床输血申请单》的上级医师审核签字一栏均为空项。经调查,该医疗机构存在未经上级医师核准签发进行非急救用血备血的情况。金山区此前曾责令该医疗机构改正相同违法行为,故对于本次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进行通报批评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思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对临床用血机构的组织与职责、临床用血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均有明确要求。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形成严密证据链,最终查实违法事实。近年来,临床用血需求呈持续上升趋势,规范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实现了卫生行政部门利用法律手段对临床用血机构用血管理的有效干预,对不断推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障本市临床用血安全意义重大。
04
联合网络平台,围堵无证住宿场所
案情介绍:
年3月,黄浦区接到一起反映辖区一家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举报投诉。经查,该住宿场所涉嫌无证经营,但其拒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该住宿场所在旅游网站上存在经营活动。经沟通协商,某大型旅游平台出具了一份该住宿场所对外售卖客房及收款账户资金变动的证明文件,使其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本案最终对该场所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思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营销已成为住宿场所的主要推广和销售渠道,卫生行政部门亦在积极探索针对此类经营单位的监管措施。当事人无证经营且不予配合的情形,原是行政处罚案件的一大难点,而本案凭借网络后台交易数据获得有效证据的调查思路,成功突破了无证经营取证难的办案瓶颈,值得在同类案件中推广和借鉴。行政监管部门更应适应时代发展潮流,将网络平台作为监控管理对象的一个有力抓手,为市民营造一个健康、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05
强化医疗器械流程跟踪,提供医疗机构监管新视角
案情介绍:
黄浦区对辖区内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该门诊部在开展面部填充、隆鼻等存在植入填充材料的手术后,未按照规定将植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黄浦区于年3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该门诊部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思索: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厘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各自的职责。本案执法人员从医疗器械在医疗机构使用中各环节的管理入手,在调查过程中抽丝剥茧、环环相扣,仔细甄别认定器械类别,形成严密证据链,使案件条理清楚,事实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强化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环节监管,在采购、使用、评价、追溯等整个使用过程中,真正做到流程跟踪,确保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器械,切实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06
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案情介绍:
市卫生监督所对上海某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查见十几种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中包含一种肉毒素和八种玻尿酸。经调查,该美容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市卫生监督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于年4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6万余元。
案件思索: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已经迈入普通人的生活,擅自在非医疗机构内为顾客进行医疗美容等违法行为也成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