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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为储户开银丢款十万应当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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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为储户开银 丢款十万应当赔偿_河南


“听说银使用方便,还没等我申请开通,不知什么时候我的银行存折就开通了这个功能。”岑先生日前告诉:“我怀疑是银行擅自为我开通的。不然,上海的一家游戏公司怎么能把我那10万元存款取走呢?”而他要求银行赔偿,却碰到许多麻烦,最终还是通过打官司解决了纠纷。


储户


未曾开通银 上被支十万


岑先生向出示了银行存折,该存折标明该账户类型为结算账户,密印标志为密码。交易记录显示:2010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存入11.5万元。10时20分支取0.5万元。


“我支这笔钱是想看看账户里的存款有没有问题,因为此前曾有3000多元被莫名划走。”岑先生说:“确认没有问题后,我带着客户于当日11点到另外一家银行提款。但打开账户,存款只有2万元。发觉情况不妙,我赶紧联系原发卡行办理止付、冻结或挂失手续。”


“由于排队人多,等候20多分钟才轮到我办手续。”岑先生说:“当我办手续时,又有1万元被盗刷。”报警后,得到的说法是岑先生存折中的钱已被刷走十万,且均是通过上交易进行的。


银行


交易使用密码 拒绝承担赔责


“我不会使用上银行,在上海举目无亲,怎么会在那里消费?”岑先生等不来警方破案的结果,且认为银行负有责任,于是提起索赔。


银行则认为岑先生在其处开立存折,支取方式设定为凭密码支取,双方之间的关系便以电子交易的形式体现。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作清单作为记账凭证。”从岑先生的存取款交易明细看,其10万元存款均是与其存折密码一致所产生的,故属正常交易。


另外,岑先生不能证明其存折一直在自己手中,也不能证明其密码未曾泄露给他人,其存款始终凭密码交易,银行应不负该款被盗刷的责任。


虽然岑先生一再表示并未开通上银行,但该银行认为上银行也是银行储蓄业务之一,也是凭密码确认生成的服务。如果岑先生不能提供与储蓄账号相应的密码,此服务同样是不能生成的。如今,其银顺利开通了,就表明其对该业务的认可,在其正确输入密码的情况下,银行不能不为之提供这样的服务。故在其办理挂失、止付等手续之前丢失存款,银行不应担负赔偿责任。


法院


擅自扩展业务 丢失巨款当赔


交涉无果,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尽管银行提出很多辩解理由,但其无证据证明岑先生曾在其处申请办理过银开通业务,故法院认定该银行为储户擅自提供了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从而导致其存款的丢失,故该银行应依法赔偿岑先生被盗刷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在分析案情时指出,该银行承担的是合同违约责任。岑先生到该银行开立账户,双方形成存款合同关系。其将资金交付银行,银行就应保证该资金的安全。


上银行作为电子支付交易品种中新兴的高科技服务手段,在给储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即使储户一开立账户,其账户即自动具有电子支付交易功能,也应当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并征求储户是否同意接受这种服务的意见。


本案中,岑先生的开户申请书只要求银行提供“ATM卡”和“汇款到户”两项服务,没有上银行和其他可以通过互联进行交易的内容,故其款项通过上银行被他人划走,与银行有直接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9条规定: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第12条第2款规定:客户未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第26条规定: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


由于该银行不能举证证明岑先生本人,或者他人利用岑先生自己的个人密码开通了上银行功能,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岑先生的存款及利息损失。(午报 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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